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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龚某某不服泸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泸溪县司法局 作者:泸溪县司法局 编辑:唐宏萧 2023-12-13 11: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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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4日17时许,泸溪县石榴坪乡村民龚某余在桐木冲水库旁的茶林地里,因为茶林地的归属问题与龚某生发生争吵,在争吵中龚某生用手中一把约1.2米长的柴刀拨打龚某余手中用于摘茶球的刀,在拨打过程中龚某余被龚某生用柴刀划伤了,龚某余右侧鼻翼处被划了0.7×0.1皮肤损伤,经泸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龚某余右鼻翼部的皮肤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泸溪县公安局石榴坪派出所于2022年10月4日17时40分左右接到报警,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事发地,看到龚某余鼻梁处有伤,随后委托村支书将龚某余送往医院治疗,两名民警将龚某生带至派出所询问。本案履行了接报案、出警、受理、询问、权利义务告知、现场勘验检查、伤情鉴定等程序,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泸公(泸)决字[2022]第05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龚某生处300元罚款,并履行了相关的告知程序。

调查与处理:

根据数份证人证言、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以及龚某余的伤情照片,能够证明龚某余与龚某生先因林地纠纷发生口角,后龚某生用手上的柴刀划伤了龚某余鼻翼处,龚某余右侧鼻翼处的皮肤损伤为龚某生所致。龚某生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泸溪县公安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系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属于上述条款中情节较轻的情形,故对违法行为人龚某生处300元罚款,量罚适当,适用依据正确。且泸溪县公安局在办理整个案件过程中,程序合法。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典型意义:本案中,公安机关根据调查取证、询问、伤情鉴定等证据,得出龚某余与龚某生先因林地纠纷发生口角,后龚某生用手上的柴刀划伤了龚某余鼻翼处的事实,龚某生存在违法行为,因本案系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对违法行为人龚某生处300元罚款。复议机关通过认真审理案件,认为公安机关办理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故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并向申请人释法说理,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

来源:泸溪县司法局

作者:泸溪县司法局

编辑:唐宏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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