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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泸溪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泸溪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唐正海 2021-03-25 10: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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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也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按照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要求,《泸溪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若干规定》、《泸溪县火葬区、禁葬区划定范围》等已通过多次召开相关会议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征求意见建议。

希望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相关建议和意见通过书面、电话或邮箱的形式反馈给泸溪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邓 波

联系电话:15174314585

邮 箱:2481611419@qq.com

地 址:泸溪县民政局4楼401室(社会事务股办公室)

泸溪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泸溪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结合泸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溪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火葬区公民要按照“两集中一统一”(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统一火化)的规定,坚持火葬,改革土葬,倡导节地生态安葬,规范殡葬行为,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泸溪县公民按“两集中一统一”规定治丧的,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惠民殡葬补贴。

第四条把殡葬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五个文明绩效考核、基层党建、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美丽湘西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等考核考评,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统筹抓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殡葬改革工作,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参与殡葬改革。

第五条全面实行死亡人员登记报告制度。全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州驻泸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由原所在单位(系统)负责将相关情况上报给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单位明确一名专人负责日常登记上报)。武溪镇屈望社区、朝阳社区、桥东社区、沅江社区、白沙社区等火化区域的居民死亡后,由当地社区明确一名专人负责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到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相关工作和执法工作。

全县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协同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殡仪馆、县公墓山是泸溪城区范围内的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统一火化场所。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殡葬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殡葬管理执法工作。

第八条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墓葬管理

第九条火葬区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后,需安葬的均应安葬至县公墓山,或按规定安葬至农村公益性墓地,禁止在县公墓山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

第十条火葬区公民在公墓山之外已购买或建造的墓地但未安葬的,都要集中安葬至县公墓山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在原墓位安葬。严禁在县公墓山以外买卖墓地、建活人墓、乱埋、乱葬,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在公墓山外已建造的活人墓应当按规定予以整治。

对合葬墓一方已安葬、另一方新死亡人员应当按“两集中一统一”规定葬入公墓山,已葬逝者遗骸可由殡葬服务机构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地方财政支出,火化后合葬至公墓山。

第十一条禁葬区外的乡镇、村(社区)应当规范安葬,严禁乱埋乱葬,严禁在禁葬区安葬,严禁超标准埋葬,严禁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地。

因建设、发展、保护需迁移的坟墓,应当迁入公墓山或集中安葬点。任何人不得私自将需迁移的坟墓遗骸新择地土葬或新建大墓、豪华墓进行安葬。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建设经营性墓地。

第十三条禁葬区主要是指“三沿六区” (“三沿”是指铁路、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通镇主要道路〉沿线两侧可视面、河流主干道;“六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规划建设区),具体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

禁葬区已建成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安葬2人(含2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含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禁止建设永固性墓穴。

第十五条对禁葬区域内乱埋乱葬现象,科学制定规划和迁移政策,开展集中整治,采取自愿迁移和依法迁移等措施,彻底整治乱埋乱葬行为。

第十六条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为非正常死亡等人员单独设置安葬区。

第三章 遗体、火化管理

第十七条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 应当全部火化。火葬区外提倡火葬。

泸溪县行政区域户籍以外的人员在我县火葬区范围内死亡的,按照本办法就地火化。

无名、无主遗体就地火化。

第十八条按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丧主和相关单位应当在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按规定火化。

第十九条逝者遗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或骨灰寄存,骨灰也可以由逝者亲属保存。如需安葬,应当葬入县公墓山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也可深埋不留坟头。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按规定进行火化、火葬,实行生态安葬的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条非火葬区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一条县殡仪馆根据与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禁止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遗体在殡仪馆太平间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后火化:

(一)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丧主凭本辖区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我县公安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死亡证明,通知丧主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四)无名、无主遗体,由县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第二十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共同履行殡葬管理职责,病人死亡后,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殡仪馆应当及时同丧主约定时间接运遗体。医院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向殡仪馆以外的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逝者信息。有太平间的医院对临时停放遗体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安葬。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部门,并按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理后火化。

第二十四条无人认领尸体相关处理办法。

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冷藏保存满30日后仍不到殡仪馆办理手续的尸体。

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县公安机关负责拍照、登记、收集遗物、

留存指纹,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医院内出现的无人认领尸体,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经公安机关检验,由县殡仪馆接运尸体。

无人认领尸体自发现之日起由公安部门进行公告,3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公安部门确认后由殡仪馆对尸体进行火化。公告期间,尸体由殡仪馆保存。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3年,期满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按政策规定处理。

第四章 治丧祭奠管理

第二十五条办理丧事活动, 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城区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及商住小区从事治丧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民死亡,治丧时间提倡3天,一般不超过5天;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惠民殡葬相关补贴。

第二十八条倡导文明治丧,节俭殡葬之风。城区严禁在治丧、出殡、祭奠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出殡沿途抛撒冥币。加强文明祭扫,严格春节、清明节、中元节等节日的用火管理,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殡葬服务用品或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严禁违规销售塑料、布料、锡箔等不易降解和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以及套用人民币图样的祭祀丧葬用品;严禁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违规从事墓碑、棺木制作。殡葬用品必须明码标价,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管。

第三十条县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服务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县行政区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凭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安葬证明或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方可核拨。

第三十二条对推行殡葬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取消文明单位、平安创建先进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相关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办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如单位隐瞒不报,每发现一次扣除单位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分值10分,并全县通报。凡在单位管辖的办公区、宿舍区和其他场所内治丧的,每发现一次扣除单位办公经费1万元、单位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分值10分,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全县通报。

第三十四条按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将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后土葬的,由殡葬执法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违规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殡葬执法部门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殡葬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公墓的;

(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违规销售塑料、布料、锡箔祭祀用品,烟花爆竹或者在火葬区域内制造、销售墓碑石材、棺木等土葬用品的。

第三十八条在殡仪活动中违规治丧、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葬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殡葬执法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其中,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法骗取丧葬补贴的,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殡葬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执法部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严格罚没款管理, 实行罚缴分离。执行本办法所处罚款,全额上缴财政,用于殡葬事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泸溪县火葬区、禁葬区划定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发布。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泸溪县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省、州关于殡葬改革的系列文件要求,现就泸溪县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制定本意见。

一、泸溪行政区域内所有党员、干部本人及家属、配偶,应带头遵守执行《泸溪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直系亲属违反《泸溪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追究本人责任。

二、党员、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带头宣讲政策、带头集中治丧、带头实行火化、带头集中安葬,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应文明治丧、简办丧事,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治丧时间提倡3天,一般不超过5天。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

三、党员、干部应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四、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五、倡导党员、干部去世后墓碑平卧式、小型化、艺术化,提倡采取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少占或不占地的生态节地葬法。

六、严禁党员、干部在治丧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禁止党员、干部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党员、干部应主动拆除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活人墓。

七、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凭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安葬证明或生态安葬证明,方可核拨。

八、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文明单位评选、综合治理考评、民族团结进步评选等考核考评内容;对推行殡葬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取消文明单位、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九、各级单位党组织要严格执行《泸溪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理职权,各乡镇、村(社区)及县直各单位要切实抓好管辖范围内的违规治丧、乱埋乱葬、私自买卖墓地、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违规土葬等整治工作,履责不力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中央、省、州驻泸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函告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予以问责。


泸溪县火葬区、禁葬区范围划定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加强殡葬管理,积极推进殡葬改革,革除殡葬陋习,节约和保护资源,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泸溪县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结合各乡镇意见及实际情况,现将全县火葬区、禁葬区范围划定如下:

(一)火葬区范围

1、全域火葬区域:武溪镇沅江社区、朝阳社区、桥东社区、屈望社区、白沙社区、城南社区、武水花园安置小区、大溪村村部楼周边征地拆迁安置点等区域。

2、部分火葬区域:五里洲村(不含沅江东岸陆域、秤砣山所在区域)、上堡村(含麻羊坳、联盟等所在区域)、天门溪村(不含田金山水库、天门溪以西区域)、刘家滩村(不含下溪尾、龙家、枞山、岩角等所在区域)、黑塘村(含李家庄)、红土溪村(含屋场坪组)。

(二)禁葬区范围

泸溪县禁葬区范围划定主要是辖区内的“三沿六区”(“三沿”是指铁路、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通镇主要道路〉沿线两侧可视面、河流主干道;“六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规划建设区),主要包含:1.泸溪县城区;2.国省县干道和重要道路第一层山脊可视范围内;3.沅江、武水河第一层山脊可视范围内;4.泸溪县3A级以上旅游景区、4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点);5.国营林场;6.全县境内基本农田、耕地、林地;7.全县范围内上型水库、水源地、河坝周边500米以内;8.以及应列入禁葬范围线内的村(社区),其他村(社区)自行以村(居)规民约的形式确定安葬区域,确保村(居)美化,不得乱埋乱葬。

以上禁葬区范围内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或集中安葬点除外。

列为禁葬区的村、社区:

(1)武溪镇:

1、全域禁葬区:沅江社区、朝阳社区、桥东社区、屈望社区、白沙社区、城南社区、武水花园安置小区、大溪村村部楼周边征地拆迁安置点、天桥山自然保护区、军亭界国营林场。

2、部分禁葬区:城北社区(不含狗坐岩、九子田、榆树坪、浦溪、丰子岩、白牛洞、长届上、湾里等所在区域)、五里洲村(不含沅江东岸陆域、秤砣山所在区域)、(含麻羊坳、联盟等所在区域)、天门溪村(不含天门溪以西区域)、刘家滩村(不含下溪尾、龙家、枞山、岩角等区域)、黑塘村(含李家庄)、红土溪村(含屋场坪组);五里洲村G319公路沿线;上堡村G319公路沿线;刘家滩村G319公路、X003公路沿线;黑塘村G319公路、X040公路沿线;天门溪村G319公路沿线;上堡村G319公路沿线;红土溪村X001公路、X004公路沿线;朱食洞村X040公路沿线;红岩村X004公路沿线及辛女溪沿线。

3、未列入禁葬区:暮江头村、高大坪村

(2)洗溪镇:

1、全域禁葬区:无。

2、部分禁葬区:洗溪社区镇政府驻地及G319公路、S246公路沿线;能滩村G319公路、S554公路、X115公路沿线;甘溪桥村G319公路沿线;峒头寨村S246公路、G56杭瑞高速、X087公路沿线;洞底坪村G319公路沿线;李岩村G319公路沿线;芭蕉坪村S246公路沿线;红岩村S246公路、X114公路沿线;岩寨村S246公路沿线;梁家潭村S246公路沿线;灯油坪村S246公路沿线;八什坪村X087公路沿线;塘食溪村X087公路沿线;三角潭村X087公路沿线;杜家寨村X087公路沿线;欧溪村X087公路沿线;张家坪村X087公路沿线。

3、未列入禁葬区:邓家坪村、宋家寨村、达力寨村、布条坪村、鸡子潭村、榔木溪村、李什坪村。

(3)潭溪镇:

1、全域禁葬区:无

2、部分禁葬区:下都村G319公路沿线;潭溪社区镇政府驻地及G319公路沿线沿线、G56杭瑞高速公路、X006公路、X003公路沿线;大陂流村G319公路沿线;小陂流村G319公路沿线;且己村G319公路沿线;松柏潭村G319公路沿线;朱雀洞村X006公路沿线;新寨坪村X079公路沿线。

3、未列入禁葬区:无。

(4)白羊溪乡:

1、全域禁葬区:无。

2、部分禁葬区:乡政府驻地、白羊溪村S554公路、X115公路沿线;麻溪村S554公路、X115公路沿线;马入田村S554公路沿线;周家寨村S554公路、X115公路沿线;云上村S554公路、X115公路沿线。

3、未列入禁葬区:无。

(5)小章乡:

1、全域禁葬区:无。

2、部分禁葬区:小章乡政府驻地、小章村S554公路、X010公路、X079公路、X115公路沿线;烟竹坪村S554公路、X115公路沿线;大水坪村X010公路沿线;白泥塘村X079公路沿线;川洞村X010公路沿线。

3、未列入禁葬区:梓木坪村。

(6)兴隆场镇:

1、全域禁葬区:无。

2、部分禁葬区:兴隆场社区S320公路、S554公路、X007公路沿线及兴隆场镇镇区;上广村S554公路、S320公路、X115公路沿线;岩坡村S320公路沿线;彭总管村S554公路沿线;德堡村S320公路沿线;锡瓦村S554公路、X007公路沿线;密灯村X115公路沿线;五里坪村S320公路沿线;下广村S554公路、X115公路沿线;三冲坪村X115公路沿线;武堰村S554公路、X007公路沿线;甘田坪村S554公路、X007公路沿线;都里坪村S554公路、X007公路沿线。

3、未列入禁葬区:无。

(7)解放岩乡:

1、全域禁葬区:无。

2、部分禁葬区:解放岩乡政府驻地、场上村X010公路沿线及沱江沿线;利略村X009公路、X010公路沿线、铁路沿线;都蛮村X009公路沿线、铁路沿线;和兴村X010公路沿线;水卡村X010公路沿线。

3、未列入禁葬区:无。

(8)浦市镇:

1、全域禁葬区:太平街社区、十字街社区、新建街社区、印家桥社区、黄家桥村。

2、部分禁葬区:麻溪口村X004公路沿线;毛家滩村X004公路沿线;五果溜村X004公路沿线;新堡村S320公路沿线;马王溪村S320公路沿线;毛茂田村S320公路沿线;长坪村X082公路沿线;浦溪村X082公路沿线;银井冲村X002公路、X082公路沿线;中塘村X082公路沿线;岩门溪村X011公路沿线;李家田村X011公路、X040公路沿线;麻垅村X083公路沿线;庄尚村X082公路、X083公路沿线。

3、未列入禁葬区:田家溪村、黑竹坳村、岩头山村。

(9)达岚镇:

1、全域禁葬区:无。

2、部分禁葬区:达岚镇区、达岚坪社区S320公路、X005公路、X083公路沿线;都用村S320公路沿线;五德村X005公路沿线;龙溪口村X083公路沿线;覃木阳村X083公路沿线。

3、未列入禁葬区:溪头村、六里村。

(10)石榴坪乡:

1、全域禁葬区:无。

2、部分禁葬区:兰村村太平溪沿线及X005公路沿线;石榴坪村太平溪沿线及X005公路、X085公路沿线;坪里村太平溪沿线及X005公路、X085公路沿线;民力村X005公路沿线;牛角冲村X085公路沿线;芒田村X085公路。

3、未列入禁葬区:无。

(11)合水镇:

1、全域禁葬区:无。

2、部分禁葬区:合水镇区、合水社区S320公路、S554公路、X081公路沿线;祖坟山村公路沿线;新桥村X085公路沿线;罩子坪村公路沿线;呈田村公路沿线;横坡村X081公路沿线;木龙村公路沿线;溪州村S554公路沿线;晒州田村公路沿线;麻铺村主公路沿线;兴砂村S320公路沿线;踏虎村S320公路沿线。

3、未列入禁葬区:登云寨

来源:泸溪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泸溪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唐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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